四部门联合发文:电梯广告收入必须优先用于电梯维护和改造
意见的核心内容:首先,明确收入所有权,住宅电梯是业主的常见部分。在电梯轿厢、竖井和着陆门上设置广告所产生的收入,扣除合理成本后,属于所有业主。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不超过收入15%的管理服务费;第二,优先使用范围,电梯广告收入必须按照 “电梯应急维修 > 电梯维修 > 电梯改造 > 业主公用部位的其他支出” 的顺序使用。电梯相关项目年度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收入的70%,严禁挪用于物业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等其他用途;第三,收入和支出透明,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设立电梯广告收入专户,单独核算和特殊用途专款。收支明细和广告收入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公布,接受业主的监督,业主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账目;第四,业主监督权、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电梯广告的设置和收入的用途。对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社区,社区居委会将代表他们进行监督。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广告收入,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比例的物业费,并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;五是违规处罚规定,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挪用、侵占电梯广告收入,未按规定优先用于电梯相关支出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,处以挪用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取消物业服务资格,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黑名单,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