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告涵盖了电梯整机、核心部件、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等各类电梯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。核心内容包括:一是对进出口电梯产品实行 “提前申报” 和 “两步申报” 的通关模式。企业凭提单、合同等单证可以提前办理申报手续,货物到达口岸后可以快速放行,总体通关时限缩短 50% 以上;二是对出口电梯产品实行分类监管,对信用等级高、产品质量稳定的一流出口企业实行 “即申报放行” 和 “优先检查” 的便利措施。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,可以接受企业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报告,降低现场检查比例;第三,简化进口电梯产品的3C认证办理流程。对已获得国际权威认证、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的进口电梯产品,简化3C认证申请材料和审核流程,实行3C认证 “自我申报” 模式,缩短认证办理时限;四是对进出口电梯产品实行 “一地查验,全国放行” 的监管模式。出口电梯产品在原产地完成检验检疫后,无需重复检验即可在全国任何口岸直接通关放行;第五,优化出口电梯产品原产地证书办理流程,全面实行原产地证书 “自助打印、智能审核、二级签发”。企业无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,即可通过国际贸易 “单一窗口” 在线办理;第六,建立电梯产品进出口技术贸易措施响应机制,联合行业协会建立全球电梯市场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,及时发布各国准入政策、标准更新和认证要求变更信息,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和响应服务;第七,严厉打击进出口的假冒伪劣电梯产品,加强电梯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监管,依法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,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,实施联合惩戒;八是对电梯产品进出口 “容错纠错” 机制。对于没有危害后果的企业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申报错误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,引导企业合规经营。该公告的实施,全面优化了中国电梯产品的进出口监管环境,提高了通关便利化水平,降低了电梯外贸企业的机构交易成本,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高质量发展,帮助中国电梯企业深度拓展全球市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