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变化:一是自查合法化,使用单位作为自检对象,配备认证人员,建立流程;第二,双轨检查,自检通过→机构检查→颁发使用标志,全部不可或缺;第三,自检内容,涵盖安全装置、门系统、牵引系统、制动系统等8大类56项;第四,记录要求,自检记录保存≥5年,可追溯和追溯调查;第五,合法负债,罚款10,000—10万元人民币不得进行自检或虚假自查,严重案件可吊销许可证。